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医保定点政策
各级医保部门自2021年2月1日起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将新增加“诊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互联网医院”等类别的医疗机构纳入可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二、合理分配协议管理范围
(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互联网医院”等4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分别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含武鸣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二)“门诊部”、“诊所”等2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分别由各县(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其余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仍按照《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机构申报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医保规〔2019〕2号)规定,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县(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组织开展。
三、做好定点考核评估工作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桂医保发〔2021〕2号文件有关规定,尽快梳理、出台相关业务办理服务指南,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报、受理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待自治区医保部门出台具体评估细则后,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