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10.0%降至8.0%。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均在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范围。
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在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费率变化示意表
2021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费率
2021年1月起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一览表